南京离婚律师:探视权是没有抚养权一方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但是如果在探视的时候,当事人有家庭暴力等不良行为,有害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剥夺当事人的探视权。
【案例】
谢某与曾某于2015年6月1日离婚,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人三岁的孩子由母亲曾某抚养,谢某每个月向曾某支付2500元的抚养费,每个月的第一个周末,谢某有权探视小孩。
2015年10月开始,曾某发现孩子从父亲处回来后都会不开心,一问才知道,近两三个星期,孩子在跟父亲过周末的时候,多次受到父亲的打骂,谢某还对孩子还说了许多诋毁曾某的话,如“你妈有新的男朋友了,不要你了”之类。曾某认为谢某的行为有损孩子的身心健康,希望剥夺谢某的探视权不准谢某再跟孩子相处。而谢某认为父亲打孩子天经地义,自己因为与曾某离婚已让出了孩子的抚养权,自己也尽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探视权不能被剥夺。
【离婚律师分析】
南京离婚律师:当事人尽到了抚养义务,支付了抚养费,拥有探视权,但并不代表探视权不能被法律剥夺。如果因为探视而导致子女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律则倾向于保护子女的利益而非拥有探视权的大人的利益。有法官提出:“在未成年子女不受家庭暴力影响的权利与加害人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有限考虑未成年人的权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对这个问题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加害人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诋毁、恐吓或殴打承担抚养义务的受害人,或者利用探视权对受害人或未成年子女施暴,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另一方的探视权。
本案中,谢某在孩子面前所说的言论,其实意在诋毁曾某,以离间孩子与母亲之间的关系,而殴打孩子的行为也肯定是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的。曾某可以据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剥夺谢某的探视权。
但毕竟探视权是丧失了抚养权一方的重要权利,所以如果谢某改正原来的错误,法院还是可以视情况恢复谢某的探视权。
【证据材料】
1.病例、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明子女有身体伤害
2.子女的证言:证明探视一方存在诋毁抚养权人的事实。
3.心理矫治机构出具的证明:探视一方证明自己已经可以控制暴力的冲动,目的是恢复探视权。
4.施暴人因施暴而作出的口头、书面悔过书或保证书:加害方承认错误,保证自己日后不会再对子女施加暴力等行为。
【法律运用】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第六十六条未成年人权利优于家长的探视权
在未成年子女不受家庭暴力影响的权利与加害人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相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利。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加害人的子女探视权:
1.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诋毁、恐吓或殴打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受害人的;2.利用探视权继续控制受害人的;
3.利用探视权对受害人进行跟踪、骚扰、威胁的;
4.利用探视权继续对受害人和/或未成年子女施暴的
5.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探视权的恢复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考虑恢复其探视权
1完成加害人心理矫治,并且有心理机构盖章、治疗师签名的其已经能够控制暴力冲动的证明;
2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有关探视的具体规定
离婚并不一定能够阻止家庭暴力。暴力和暴力威胁可能随着离婚诉讼而进一步加剧。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成为加害人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工具,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或者调解书中明确规定探视的方式、探视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以及交接办法。例如:
1.时间:每月两次,探视时间一般为9:00—17:00
2.地点:双方都信任、也有能力保障受害人和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个人第三方、特定机构等。
特定机构包括庇护所、社会机构,包括营利和非营利机构等。
3.接方式:直接抚养的一方按约定提前20分钟把孩子送到指定地点,探视方20分钟后到达指定地点接走孩子。探视时间结束后,探视方按时把孩子送回到指定地点离开。直接抚养方在随后的20分钟内接回孩子。如果探视方有急事,要求临时变更探视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第三方。第三方应当及时通知直接抚养孩子方,确定变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