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生孩子一向是夫妻的一件“大事”,有些人喜欢要孩子,但有些人不喜欢。两人结婚时,很多人都会对婚后是否生孩子的问题进行协商。但婚后一方想要孩子而另一方不想要的情况也较常见,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的,往往会使婚姻走到尽头。
【案例】
凌某(男)与徐某(女)于2013年结婚婚后凌某一直想要一个孩子,而徐某却一直不希望有,两人婚后一直采取避孕措施。
2014年4月,徐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就想去医院堕胎。因为凌某一直都想要孩子,于是徐某瞒着丈夫到外地的医院进行了手术。2015年5月的某一天,凌某在整理房间的时候无意中发现了徐某的病历,知道了徐某堕胎的秘密,两人于是发生争吵。
2015年6月,凌某以妻子徐某私自堕胎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徐某离婚,并要求徐某向自己支付损害赔偿金。
【离婚律师分析】
当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夫妻双方对于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关系破裂的,法院会将其认定为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妻子终止妊娠之日起六个月后,丈夫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堕胎,丈夫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妻子支付损害赔偿金。
有的夫妻双方会签订生育合同,如双方拟定合同进行约定:“妻子必须在婚后××年内怀孕生子,如有违反愿赔偿丈夫××万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有专家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人身权的限制不能够成为合同内容,因此双方所作的约定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女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妻子瞒着丈夫堕胎,丈夫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法院不会支持。试想,丈夫以这种侵犯生育权为由起诉要求妻子赔偿,法院该怎么衡量判赔标准呢?所以说既然难判,索性直接立法禁止这种判赔。
本案中,如果凌某和徐某因为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凌某可以在徐某堕胎之日起六个月后单方面提出离婚,法院会认定两人感情已破裂而准许离婚。如果凌某要求徐某赔偿,则必须有证据证明徐某和第三者同居或重婚,否则凌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证据材料】
1.医院病历等材料:证明妻子堕胎的事实。
医院实施堕胎手术,如丈夫在场,一般会在手术知情书等文件上签字。若医院病历等文件上没有丈夫签字,可以推定为丈夫不在场,以此认定丈夫并不知情。
2.关于妻子与他人同居、重婚等证据:证明妻子存在法定过错。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运用】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